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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5條

營利事業不服審定資產重估價值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仍應以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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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