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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 第42條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42條
第 五 章 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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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項目,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權…
第37條
營利事業按照前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原資產項目後,應就其重估價值自調整年度起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提列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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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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