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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44條

公營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仍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將有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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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