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 第45條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45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度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3條本辦法所用書表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之。第44條公營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仍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將有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
← 第44條看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