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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四條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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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