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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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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11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左列性能: 一、能將營業稅額併入銷售額合計列示。 二、收據收執聯與存根聯之列印係採同步操作。 三、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 四、能記載折扣紀錄,更正錯誤時並具有明顯記號。 五、有密封不能歸零之金額累積記憶及無減帳之性能,其記憶金額位數應為十位以上。 六、有密封不能歸零之交易次數連續紀錄。 七、能作讀帳及結帳之操作。 八、能將應稅銷售額作TX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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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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