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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13條

營業人應自備收銀機收據紙帶,使用前應檢附驗印報告單敘明卷數,報請主管稽徵機關登記驗印,遇有遺失空白未使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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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