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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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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14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將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並保留存根聯。 買受人得以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換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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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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