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 第14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第14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應將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並保留存根聯。 買受人得以收銀機收據之收執聯換取統一發票,營業人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