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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第7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特種飲食業,主管稽徵機關應依實際營業情形查定,其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銷售桌數×平均每桌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銷售桌數=設備桌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三)營業方式以包廂或房間為單位者: 1.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銷售客座人數。每月銷售客座人數=每間可客座人數×滿座成數×包廂或房間數×使用成數×(每日消費時間÷平均每間使用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2.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平均每間消費單價×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包廂或房間數×使用成數×(每間每日營業時間÷平均每間消費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3.每月銷售額=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陪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銷售桌數×平均每桌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陪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銷售桌數=設備桌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三)營業方式以包廂或房間為單位者: 1.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銷售客座人數+陪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 每月銷售客座人數=每間可客座人數×滿座成數×包廂或房間數×使用成數×(每日消費時間÷平均每間使用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2.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平均每間消費單價×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陪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包廂或房間數×使用成數×(每間每日營業時間÷平均每間消費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3.每月銷售額=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 三、前二款之平均每人(桌、間)消費額(單價)包含入場費、水果、飲料、菸酒或餐點供應等之收費。 前項特種飲食業營業人兼營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業以外營業項目者,應以特種飲食業之稅率查定計算稅額。但其兼營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業以外營業項目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該特種飲食業之銷售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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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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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