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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 第3條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第3條
本法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付款方式,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 二、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三、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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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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