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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應有防止發生倒塌、崩塌之設施: 一、邊坡上方或其周邊。 二、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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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