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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7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條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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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雇主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應予以固定之。
第27條
雇主設置覆網攔截位能小於十二公斤‧公尺之高處物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方形、菱形之網目任…
第28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投擲之方式運送任何物料。但採取下列安全設施者不在此限:一、劃定充分適當之滑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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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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