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68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8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損壞地下管線致危害勞工,應採取懸吊或支撐該管線,或予以移設等必要措施,並指派專人於現場指揮施工。
AI 白話解釋
← 第67條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第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