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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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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5條
雇主於擋土支撐設置後開挖進行中,除指定專人確認地層之變化外,並於每週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或因大雨等致使地層有急劇變化之虞,或觀測系統顯示土壓變化未按預期行徑時,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構材之有否損傷、變形、腐蝕、移位及脫落。 二、支撐桿之鬆緊狀況。 三、構材之連接部分、固定部分及交叉部分之狀況。 依前項認有異狀,應即補強、整修採取必要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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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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