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 第12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12條

綜合營造業轉交專業營造業承攬之工程,經專業營造業申請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者,該工程金額得不計入該綜合營造業承攬總額。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