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 第11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11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契約約定之工作項目非屬營造業營業範圍者,由定作人出具金額證明,得不計入承攬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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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