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 第8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8條

營造業未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申報淨值者,其當期淨值認定方式如下: 一、其前期淨值高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登記資本額為當期淨值。 二、其前期淨值低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前期淨值為認定。 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設立之營造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已申報營利事業所得而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定後,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該營造業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所載之淨值,認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