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 第9條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9條

營造業承攬總額,以承攬工程手冊中工程記載表登記之已簽約而未完工工程之承攬造價扣除已完成估驗計價部分金額(含保留款)後之總和計算之。營造業應檢附該工程完成估驗計價部分之統一發票提供核對。 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及承攬總額結算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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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