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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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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營造業合於下列規定者,得按原等級登記之,其業績合併累計: 一、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變更組織種類。 二、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設立為公司組織。 三、變更名稱或負責人。 四、公司組織之營造業,以其經營建築及土木工程之營業項目另設公司組織之綜合營造業。 公司組織之營造業合併,得按原登記等級較高者登記之,其業績得予合併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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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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