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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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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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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法用語定義如下: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二、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
第4條
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
第5條
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許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停業、歇業、獎懲、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
看 營造業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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