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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10條

土木包工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 二、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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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