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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11條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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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