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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46條

第 六 章 公會
營造業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公會,而其組織或名稱與本法規定不相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變更其名稱;其理事、監事得擔任至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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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營造業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4條營造業公會違反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者,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45條營造業公會分綜合營造業公會、專業營造業公會及土木包工業公會。前項專業營造業公會,得依第八條所…第47條營造業公會應訂定會員公約、紀律委員會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第48條營造業公會得受委託,辦理對營造業之調查、分析、評選、研究及其他相關業務。第49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營造業公會對營造業之經營狀況、從業人員動態等事項,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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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