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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68條

離島地區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其營造業人員之設置,得不適用第七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規定。 前項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人員設置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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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