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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營造業申請登記時,應備營造業登記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  一、依前條所定計算資本額之證明文件。 二、專任工程人員手冊。 三、承攬工程手冊。 四、與計算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有關之起造人竣工驗收證明及繳納營業稅 之證件。 依第七條規定申請登記者,免繳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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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