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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營造業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三、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履歷。 四、內部組織。 五、資本分析。 六、業務範圍。 七、營造業及其負責人之印鑑。 八、專任工程人員之簽名及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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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