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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時,營造業應於一個月前報請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備,並 以核備之日為生效日期。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後,其負責人未在三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專任 工程人員者,原登記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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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