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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起造人或監造人於營造業承攬工程後,發現營造業有違反法令情事或不如 約施工時,得報請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之。中央、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亦得隨時向起造人查詢營造業施工情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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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