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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 第25條
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起造人簽章證 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合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 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予以登記,加蓋印章後發還。 前項竣工證件,係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起造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 依
第二十二條
規定承攬分包之營造業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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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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