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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前條工程記載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名稱,有建築執照者其執照字號。 二、工程地點。 三、起造人名稱 (姓名) 住址。 四、開工及預定竣工日期。 五、工程總價。 六、實際竣工日期。 七、獎懲事項。 八、起造人證明。 前項工程總價,得包括起造人供給材料之金額,由起造人出具證明與工程 合約所訂造價併行列入工程記載表合計為工程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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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