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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專任工程人員者。 二、變更營造業之地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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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