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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營造業經廢止或撤銷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送達日起,不得再行 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其自 行停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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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