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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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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營造業辦理登記後,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登記機關簽名存檔,並於承攬工程 手冊上簽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不得核發登記證書。 營造業工程施工中,主管或主辦工程機關於查驗工程時,專任工程人員應 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主管或主辦工 程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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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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