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業管理規則 › 第44條

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營造業之廢止或撤銷登記、獎懲事 項及專任工程人員處分案件,應設置營造業審議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 第43條看 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4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