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造業管理規則 › 第8條

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登記為乙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領有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置有專任工程人員 期間,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二 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第一項第三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一年以上建築、土木工 程經驗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三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營造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