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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二、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 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 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建築、土木工程經 驗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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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