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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 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由營造業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一、申請書。 二、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調查表四份。 三、聘僱合約書一份,其應記載事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原許可聘僱之公文。 五、在我國工作之納稅證明。 六、引進外國技術人員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除環保工程 非以土木工程為主要承攬工程者外,以直接承攬為限;其屬民間建築 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 經核准展延後,應即至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延長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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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