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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三、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調查表四份。 四、聘僱合約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 營造業名稱及地址。 (二) 受聘僱外國技術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及國外 住所。 (三) 受聘僱外國技術人員於我國擔任之工作及職位。 (四) 每月或每日薪資所得。 (五) 聘僱期限之起迄日期。 五、受聘僱外國技術人員之學、經歷證件、身分證件或護照影本各一份。 六、引進外國技術人員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除環保工程 非以土木工程為主要承攬工程者外,以直接承攬為限;其屬民間建築 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 前項第五款之文件,國內經歷須附歷年核准在我國工作證明文件及納稅證 明影本,國外學、經歷除東南亞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地區及國家 外,得免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驗證 。 主管機關於許可聘僱後,應即轉請外交部核發簽證,並副知申請之營造業 與有關單位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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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