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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營造業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從事 營造業之工作者,應由新雇主檢附下列文件,會同原雇主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三、聘僱合約書一份。其應記載事項,依
第五條
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四、原許可聘僱之公文。 五、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 六、在我國工作之納稅證明。 七、引進外國技術人員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除環保工程 非以土木工程為主要承攬工程者外,以直接承攬為限;其屬民間建築 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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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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