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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第13條

受委託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經撤銷或廢止認可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辦理營造業評鑑業務;其已受理而未完成之評鑑業務,應委由其他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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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