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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 第5條
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第5條
申請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以下簡稱申請認可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認可費新臺幣一萬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責業務主管身分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五、評鑑委員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受聘同意書。 六、評鑑業務執行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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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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