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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23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 前項所稱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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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