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養師檢覈辦法 › 第5條

營養師檢覈辦法 第5條

繳驗外國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須經駐 外使領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附繳經上開使領館或機構驗證之中文 譯本。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營養師檢覈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