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營養師檢覈辦法 › 第6條

營養師檢覈辦法 第6條

申請檢覈,應繳左列費件: 一、申請檢覈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 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之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五、檢覈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檢覈得以通訊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營養師檢覈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