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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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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44條
第 五 章 公會
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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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各級營養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41條
營養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42條
營養師公會區域,依現有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第43條
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之設立,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營養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
第45條
各級營養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
第46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47條
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人選,不以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第48條
營養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營養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
第49條
營養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
第50條
各級營養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第51條
營養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
第52條
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對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第53條
營養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
第5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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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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