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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5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營養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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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