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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1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終結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訓練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訓練收支決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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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