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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7條

除前條第六款及第七款外,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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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