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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4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檢驗作業計畫: (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 (二)專責檢驗人員名冊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三)檢驗設備及器具清冊。 (四)檢驗業務之標準作業程序。 (五)檢驗所需各項儀器之操作、維修及校正之標準作業程序。 (六)文件及檔案之管理。 (七)其他業務概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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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