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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5條

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指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及複訓等業務(以下簡稱訓練業務)之專業機構。 前項專業機構應為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或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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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